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法适用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减刑的条件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的条件及减刑后刑期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四)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五)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减刑  刑期  计算  条件  辩护  刑辩律师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