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大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常务委员会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 辩护 刑事律师 公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大小的认定 下一篇: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大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