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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大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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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