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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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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