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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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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