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人民法院  裁定  先予  条件  执行  符合  诉讼程序  法院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