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确认 不予 协议 调解 情形 人民法院 诉讼程序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视为送达的情形 下一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