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诉讼程序 > 民事诉讼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分别进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Tag标签:石河子  审理  律师  再审  开庭  案件  人民法院  诉讼程序  法院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