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农村 土地 承包 案件 仲裁员 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情形 下一篇: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程序中答辩书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