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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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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