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承包经营 农村 土地 申请书 仲裁 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应当驳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或终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下一篇: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