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驳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或终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驳回 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纠纷 下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