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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驳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或终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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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