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代表人的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农户 确定 代表 人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