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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代表人的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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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