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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程序中答辩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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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