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程序中答辩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仲裁程序 答辩 农村 土地 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下一篇: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