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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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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