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河子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市实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设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在社区内予以公布。下列纠纷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后,由人民调解员依法无偿进行调解:
(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
(二)业主与业主之间的邻里纠纷以及因物业维修而产生的纠纷;
(三)业主个人需要调处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纠纷。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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