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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资料

    根据《石河子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上、地下管网工程施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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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