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商标局 改正 或者 撤销 责令 限期 商标 商标权 知识产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下一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限期改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