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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限期改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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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