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或限期改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工商行政 地方 予以 制止 管理部门 商标权 知识产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下一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