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商标注册 标志 作为 不得 商标 商标权 知识产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下一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