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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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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