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常务委员会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 辩护 刑事律师 公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刑法的任务 下一篇: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大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