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患者 医务人员 泄露 医疗机构 及其 石河子医疗事故 侵权赔偿 医疗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保管的资料 下一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