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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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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