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责任 承担 患者 医疗机构 赔偿 损害 石河子医疗事故 侵权赔偿 医疗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下一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保管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