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患者 推定 有过 错的 医疗机构 损害 石河子医疗事故 侵权赔偿 医疗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下一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