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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的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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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