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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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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