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的职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失业保险 工作中 财政部门 行的 石河子社会保险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地方税务机关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的职责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