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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的职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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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