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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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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