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担任 劳动争议 仲裁员 符合 石河子劳动仲裁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下一篇: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