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