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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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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