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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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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