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部分 纪念日 节日 公民 假的 劳动合同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下一篇: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