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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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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