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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拒绝外国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之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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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