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二)加入不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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