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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签署条约和协定的代表的委派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六条之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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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