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时的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缔结 条约 外国 国际法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谈判条约和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