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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法 释〔1997〕1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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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