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赣法刑一请字〔199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复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 二审 人民法院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