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1990年1月16日法(民)复<1900>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离退休 关于 人民法院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