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3〕1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略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1993年11月10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离退休 关于 办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