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妇女 怀孕 羁押 关于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