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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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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