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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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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