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著名商标称号的情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 (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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