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广播 影视 国务院 申请 行政部门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制作机构 下一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