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民商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

    根据《石河子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学生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质。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各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安排健康教育专题栏目,适时宣传报道爱国卫生先进典型,批评不卫生行为;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重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四)各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广场、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内容。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健康教育  相关  规定  民法知识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