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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用电器三包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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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