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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修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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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