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审查引进剧; (五)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六)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电视剧 广播 影视 国务院 行政部门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一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