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者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收购者 棉花 行为 不得 实施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棉花加工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 下一篇:棉花销售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